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2022年巴彦淖尔市“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巴彦淖尔市“稳中求进”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国、全区和全市稳定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以及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87476万元,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统筹使用各级资金5.85亿元支持32.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
3.利用自治区盐碱化耕地改良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投资1640万元,对临河区、五原县4.1万亩盐碱化耕地改良示范区持续改良,巩固已有成果,继续培肥提升地力,提高耕地质量,推动在改良效果明显的盐碱地上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增加农民收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25万亩,在技术培训、农机制造、机械作业等方面给予补贴,提高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的综合收益,降低自然和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制度,河套灌区继续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量水而行,以水定需”三阶梯水价管理制度,地下水灌区持续推进“以电折水”系数率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6.利用自治区种业振兴专项资金445万元,用于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科技局)
7.依托“科技兴蒙”行动重点专项,支持硬质小麦技术创新中心、肉羊技术创新中心、向日葵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硬质小麦、肉羊、向日葵产业的新品种培育以及深加工等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工作,实施重大技术研发攻关,系统解决区域农业共性关键技术,提高产业生产效率,延长产业链,推动区域产业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8.支持增加优质奶源供应,对2019年开工建设,2021年建成的3000头奶牛以上的养殖场及配套奶站,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9.支持奶牛育种企业实施“奶牛整体结构改良和提质增效技术推广”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争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科技局)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给予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补贴5万元(自治区资金)。(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在我市注册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子公司),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喷粉给予补贴,企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收购的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企业3-5月份生产喷粉所用生鲜乳量未达到收购生鲜乳量的10%的,按实际用生鲜乳量补贴,喷粉所用生鲜乳量低于100吨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落实内蒙古河套向日葵产业集群项目、内蒙古西部绒山羊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自治区羊绒收储贴息项目等产业发展资金7397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
13.统筹使用自治区肉牛和肉羊养殖相关专项资金,推动我市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化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
14.持续加大“蒙”字标宣传推广力度,大力引导地方优势企业参与“蒙字标”认证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蒙字标”认证,同步做好质量管控、标准化提升等相关延伸服务。积极争取将生物制药、奶业、肉羊、羊绒等绿色特色优势企业(产业)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行动,给予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依托国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于在农业生产中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计划完成46万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6.扩大兽医社会化服务范围,依托国家、自治区动物社会化服务项目,临河区和乌拉特前旗将作为自治区试点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对于在动物疫病防疫中提供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样品采集、协助做好产地检疫等服务的专业化兽医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7.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依托国家项目,以杭锦后旗、五原县2个试点县整县推进为重点,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引导和支持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结合实际需要,在全市建设100个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五)促进林草产业发展
18.推进经济林产业转型升级,对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推广“西农模式”标准化示范园,且有能力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打造本土优势特色品牌的企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每亩补贴4000元。(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19.调整优化林草种植品种结构,提升林草产业科技含量,重点推进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通辽林科院等科研院所和高校在梨果类、枸杞、肉苁蓉等经济林基地建设、新品种培育、新模式推广、病虫害防治、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全面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动我市林草科技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20.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各类绿化项目的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乡村绿化美化示范县、示范村、森林乡镇,每个分别补贴10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乔木造林、灌木造林、低质低效林改造、灌木补植补造等项目每亩分别补贴800元、350元、600元和200元。(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21.对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3.对新竣工投产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自然成长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8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政府承担,市本级财政按照完成情况对旗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统计局,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4.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5.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6.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7.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8.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9.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0.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4A、3A、2A、A级的,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31.保障煤炭供应,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落实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32.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33.按照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灵活性改造及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市场化并网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各旗县区发展实际,积极争取申报相关项目落地。积极支持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34.积极争取符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争取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35.开展对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的车辆,按照新能源号牌发放规定办理号牌发放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6.统筹安排“风场”“光场”和“工厂”,坚持全产业链,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和运维服务业,一体化推进新能源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37.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我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中各类工程,积极争取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8.按照自治区安排,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快递物流配送车辆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39.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
40.新规划建设审批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要求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对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进行审查,相关部门依据审查结果开展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41.配合自治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单位优化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配合自治区优化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充电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文旅广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42.配合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单位加强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站(桩)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服务区内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的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43.新规划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对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进行审查,在规划条件核实时核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4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立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利用自治区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45.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积极申报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争取上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46.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47.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及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在自治区靠前的工业园区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8.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区域评估技术标准,强化正负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加快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9.加强再生水管网建设,鼓励和推动再生水利用,取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局、税务局、发改委)
(五)加快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50.鼓励创新主体建设创新平台载体,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新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被新认定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被新认定为市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小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51.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2.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项目竞争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53.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争取上级资金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4.支持创新主体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积极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开展优势特色产业研发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5.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获得自治区奖补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56.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按照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围绕水肥一体化双减种植技术示范、优质肉羊新品种推广及标准化养殖示范、巴麦13新品种扩繁与种植技术集成示范等,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57.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争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8.支持企业创建自主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根据不同类型,分别予以专利权人0.5-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予以5-10万元不等的奖励;支持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每项一次性资助5万元。推进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乌拉特羊肉”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实施,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9.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发展。对国家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建设,发掘和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0.利用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设立巴彦淖尔市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专项“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密切配合,按照不低于1:10的放大比例,撬动银行3亿元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巴彦淖尔市以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为主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1.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质制造业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将其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申报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创新主体围绕巴彦淖尔农高区主导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建设创新平台载体、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3.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的培养,认真落实自治区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4.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利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5.加强本土电商企业培育,引导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传统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本土电商龙头企业,对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6.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市场培育,强化电商人才创业培育孵化,对年内进行电子商务知识、技能等培训达1000人(次)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争取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落实自治区农村牧区客运站补贴资金,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68.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将市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向国家级、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进行倾斜。继续指导各旗县区创建国家、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积极争取上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69.继续鼓励我市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自治区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企业,积极争取上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0.贯彻执行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长期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1.对成功申报“自治区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自治区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旗县区和步行街,利用自治区项目资金给予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合并压减审批事项,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72.利用自治区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3.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者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4.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个体户、产业活动单位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5.支持限上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设立统一会计决算并重新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范围,给予资金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6.安排200万元内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活动,促进住宿、餐饮、百货、家电等多业态的商业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7.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工程,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78.争取自治区资金支持,积极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79.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文创旅游商品实体店、驻场精品旅游演艺项目,争取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80.对文化产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81.支持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重点培育的各类旅游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骨干旅游文化企业、重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创意旅游文化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82.支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培养和能力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83.推进非遗就业工坊建设。深入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非遗保护研究,开展非遗工坊评定工作,积极申报自治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就业工坊名录,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广局)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84.争取不低于1.5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教育局、文旅广局、体育局)
85.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
86.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教育局)
87.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企业)和历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做好培育和帮扶指导工作,支持相关企业积极申报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对当年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振兴发展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的企业,利用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88.支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提档升级,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对示范性中医馆(蒙医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9.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旗县区财政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0.旗县区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运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1.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的原则,全面推动告知承诺制,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蒙速办APP”直接办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92.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积极申请国家、自治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馆)、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9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切实保障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水利局)
94.制定出台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推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地”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95.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96.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7.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8.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用地允许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旗县区相关部门备案;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99.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审批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100.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101.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核减等能耗“双控”弹性管理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102.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我市“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按照自治区设置的巴彦淖尔市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10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104.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电能增量,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由巴彦淖尔供电公司统筹协调消纳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05.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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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农牧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市小微企业融资担公司)
107.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盟市和旗县区分别承担3%和2%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
108.支持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
109.培养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引导金融机构设计一些符合地区贸易特色的避险工具,推动更多企业使用汇率避险产品,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110.充分运用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111.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600万元奖补(内蒙古证监局辅导备案100万元,提交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0万元,实现首发上市300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12.为各类重点群体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3.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着力支持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稳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同时,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114.做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绿色升级、农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体系绿色转型等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林权、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纳入抵质押品范围,有针对性地发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运用,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创新推广绿色信用贷款产品,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到2022年末,力争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绿色贷款余额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15.高层次人才无条件落户,企业农工办理户籍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办理。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116.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按人才不同类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住房补贴。对驻地无自有住房的,按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7.为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做好跟踪保障服务,认真落实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按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分别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10-200万元税前年薪。(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8.对国家认定的“大国工匠”和自治区认定的“北疆工匠”,争取上级资金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社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19.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通过纳税人学堂直播培训、i税服务平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0.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再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2.对设在我市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3.对从事种养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4.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取消通行限制,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点等停车场地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邮政管理局)
125.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牧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26.积极争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推动中欧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行。乌拉特海关成立中欧班列工作专班,为乌拉特后旗号中欧班列通关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急需出口货物优先检验检疫受理和证书随车业务,助力乌拉特后旗号中欧班列高效通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口岸办、乌拉特海关)
127.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推进一批高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办”“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提升“帮您办”服务质量,将重大项目纳入代办帮办范畴,主动提供全流程代办帮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128.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管理。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定额需求,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服务指导效率,避免企业走弯路、碰红线。项目组件材料齐全后3日内完成现场查验,5日内上报自治区并持续盯办,直至取得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29.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130.符合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本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并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投资项目办理各类前期手续由投资促进部门全程代办、职能部门限时快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服务局)
131.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符合用地集约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32.支持以商招商、机构招商。对企业、商会、协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引进重点支持产业,项目落成后,给予表彰及奖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开工建设并投产运营后,经项目所在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统称所在地区,下同)认定,可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3.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6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项目所在地区认定后,从纳税年度起,可以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4.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项目所在地区认定后可以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5.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市内企业,且股权不低于51%,实现要约目标的,可以给予投资方收购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属于重组并购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僵尸企业,从重组并购恢复生产经营年度起,可以连续两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旗县区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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