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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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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5期(总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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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01-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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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工作指挥部通告

        巴新肺炎防指〔2020〕143号 

            2020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截至25日晚,喀什地区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138例,当地已启动一级响应。鉴于当前国际疫情持续扩散和秋冬季疫情反弹风险较大的实际,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常态化疫情防控策略,加强监测预警,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10月10日以来由喀什地区往返我市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嘎查村)或单位报告登记,详细提供个人活动轨迹和健康状况,积极配合属地做好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等工作,并全部纳入社区健康管理。对缓报、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10月10日以来,从喀什地区往返我市人员,凡持有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健康通行码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由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立即集中隔离,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解除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属地卫健、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两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特别是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立即组织苏木镇(街道)、社区(嘎查村)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10月10日以来喀什地区往返我市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社区(嘎查村)要继续强化网格化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排查管控机制,重点做好对10月10日以来从喀什地区往返我市人员的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严格核查身份信息,查验行程码、健康码。

            六、广大市民近期如非必要,不要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确需前往,要在返回巴彦淖尔市前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嘎查村)登记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七、广大市民要继续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一米线”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市、旗县区疾控中心电话:

        市疾控中心:0478-8326571

        临河区疾控中心:0478-8312122

        乌拉特前旗疾控中心:0478-3211859

        乌拉特中旗疾控中心:0478-5912787

        乌拉特后旗疾控中心:0478-4613501

        杭锦后旗疾控中心:0478-2611785

        五原县疾控中心:0478-7828818

        磴口县疾控中心:0478-4500373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0月26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七条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七条意见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巴彦淖尔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七条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输出基地建设及“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7年—2020年)》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特制定本七条意见。

            一、加强基础免疫

        按照“免疫程序化、工作制度化、队伍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的要求,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和常年强制补免,统筹兼顾其它重点疫病防控。

            一是保密度。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其他病种在发生风险较高的地区实施计划免疫。特别对布病规范灌服免疫,做到全程封闭投药。

            二是提质量。筛选、配置可提升效率与速度的免疫装备,主推节本增效的动物防疫保定栏等防疫器械新产品,力争到2022年实现对牛羊规模养殖场和牧区养殖数量较大的散养户、农区重点行政村防疫保定栏全覆盖。

            二、加强消毒灭源

            一是夯基础。将消毒灭源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督促指导畜禽饲养场、交易市场以及贩运等生产、流通环节建立健全预防性消毒灭源制度,完善消毒设施,定期开展消毒,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净化养殖环境。

            二是严程序。对污染饲料、垫草、粪便等采取清除、堆积发酵或焚烧处理;严格按程序采用大中型消毒机械对畜禽圈舍、用具、卧盘、活动场地、野外疫源点等进行无死角消毒;疫点要做到非硬化地面湿透度3厘米以上、硬化地面墙面反复多次消毒,确保完全浸湿。

            三、注重监测预警

            一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市、县、镇、村四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将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纳入预警网络,建立“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疫情监测、流调报告“一张网”,将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养殖信息、产地检疫数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承保数据等融合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疫病监测。围绕国家、自治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防治计划,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猪瘟、奶牛结核病等防治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监测,无害化处理场点病死动物样品病原学监测,非健康动物疫病和屠宰场等流通环节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监测,及时进行疫情预警预报。

            三是注重监测结果综合运用。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组,坚持动物疫情科学分析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提高疫情监测报告快速处置能力,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科学准确做好风险评估;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工作,做好补免补防和监测阳性动物处置结果的跟踪,对不按规定处置的养殖场户,及时报告,对净化过程中需扑杀的阳性动物依法监督、无害化处理。

            四、注重监督检查

            一是严把移动监管关。继续强化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跨省调入动物指定通道准入、拉运动物车辆备案、车辆清洗消毒和调运动物报批报检、落地隔离等管理制度,防范动物调运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设置3-5个产地检疫报检点,以旗县区、规模养殖场为单位建设动物隔离场,动物流通较频繁的旗县区要建立标准化动物交易市场,强化流通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监管机制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实行动物疫情区域化分类管理、分区指导,坚决杜绝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逆向流动。

            二是严把产地检疫关。推行“谁养殖、谁申报,谁屠宰、谁申报”的检疫申报制度,强化动物养殖源头管控,规范检疫行为。完善常态化督查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确保产地检疫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无害化处理。继续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目前的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处理逐步过渡到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探索推进企业化运行模式。力争到2023年完成3处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117处暂存收储点建设,确保全市覆盖率达100%。

            四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监督养殖场户切实落实畜禽免疫、消毒、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互联网云监控技术,对规模养猪场实施24小时监控;加大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为谋取巨额差价可能出现的违反限调规定、逃避检疫、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条件、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收售病死或染疫动物、屠宰病死动物、非法经营出售假劣兽药、非法经营生物制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创新服务方式

            一是探索社会化服务。以培育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大型养殖龙头企业专业兽医队伍完成指定区域的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兽医公共服务,推动创建一批布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免疫无疫养殖园区、苏木乡镇,努力创建国家级规定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

            二是实施分类分区防控。布病防控严格执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充分发动嘎查村、社区干部的作用,组建3人以上专业灌免小组;加大经费投入,全力推动实现乌拉特草原布病免疫无疫区创建工作;强化奶牛“两病”净化(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将规模奶牛养殖场开展奶牛“两病”净化工作作为争取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力争2020年底畜间布病疫情稳中有降,全市至少5个旗县区达到控制标准。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健全应急机制。市、旗县区两级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的原则,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技术专家等人员力量储备。在物资储备上,市级按照能同时处置2个疫情点、旗县区级按照能处置1个疫情点的原则,储备物资;在人员力量上,市、旗县区两级充实应急技术专家5人以上、处置预备队14人以上,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行动,拔点灭源,果断处置疫情隐患。

            二是加强联防联控。按照《巴彦淖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农牧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健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人感染人畜共患病防控规范和工作方案,开展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林草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上市交易动物产品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维护秩序及安全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防控资金、储备物资资金及时到位;发改、宣传、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协调推进防控工作。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稳定基层队伍。认真落实《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精神(按规定对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相关人员核发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巴政发〔2014〕52号)文件精神,基层防疫员工资除国家补助外每人每月达到1500元以上。落实布病灌服免疫市级每头只0.1元、旗县区每头只0.2元的补助经费,其它疫病免疫补助经费由旗县区自行制定。进一步加大基层站工作经费核定,按聘用防疫人员总数核定基层站工作经费,牧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农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充分结合苏木乡镇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探索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三权归县模式,每个苏木乡镇派驻2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按饲养量每1万个羊单位至少配备1名基层防疫人员。同时,探索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方式,给予动物防疫员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实现全市基层防疫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加大从业者行为干预力度,对因防疫感染布病转为慢性的防疫人员,探索将门诊治疗提高到住院报销比例,切实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二是加强设施装备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动物防疫设施装备和动物防疫冷链体系。按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市、旗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7人、4人。加强基层站和产地检疫报检点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防疫交通工具、疫苗冷藏设备,达到“三有”(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力争在每个嘎查村统一设置动物防疫室,配置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冷藏设备、防疫器械等防疫物资。

            三是推进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指挥调度、亲自推动落实,确保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督促从业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四个安全”(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动实现“两个确保”(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同时,强化督查问责,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要统筹兼顾好主动宣传与应急宣传,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动员各方力量全方位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工作;要建立动物防疫违法和疫情举报奖励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奖励疫情举报人员。

        本意见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货运

        司机入出境防控指南》的通知

        巴新肺炎防指〔2020〕130号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货运司机入出境防控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9月4日

        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货运司机入出境防控指南

         

            为科学指导甘其毛都口岸落实好蒙古国司机入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入境蒙古国司机实行“定点换装、定点停车、定点住宿”,实现“口岸入境—指定装卸区—指定车辆待发区—指定住宿点—指定车辆待发区—口岸出境”全程闭环管控,严防疫情传入我国,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重点对甘其毛都口岸蒙古国司机入出境作出疫情防控要求。

            一、编制依据

        1.《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

        2.《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相关技术方案的通知》(中疾控传防〔2020〕20号)。

        5.《关于印发满洲里公路口岸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方案》(内防指发〔2020〕79号)。

            二、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甘其毛都口岸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订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并按要求严格落实。

        (三)做好物资保障工作。甘其毛都口岸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按照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手套、消毒设备及用品、非接触式体温计等。

            三、人员管控要求

        (一)加强日常健康监测。甘其毛都口岸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并建立全体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等防控措施。

        (二)加强出入境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入境,确需进入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并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申明卡核验和医学巡查。车辆进出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三)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各相关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及出入境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四、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口岸出入境管理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

        (一)口岸矿能通道北岗查验厅。入境司机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填写《健康申明卡》。海关人员应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测量体温),并按要求上报。若出现可疑症状,应报告单位,并及时就医。海关人员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对司机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申明卡》、开展医学巡查。完成人员排查后,及时更换手套,做好手卫生,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搓揉双手;定期对工作台、物证查验设备和计算机键盘等进行清洁消毒。若发现体温异常、咳嗽等有症状人员,根据海关相关要求处置。无异常的司机驾车进入边检查验区。

        (二)边检查验区。边检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核验相关信息,办理检查手续。

        (三)海关监管区。入境司机在监管区内不下车,由海关监管区装卸公司通过操作集装箱、铜精粉吊运机、铲车等机械设备,对跨境运输货物车辆进行装卸,如涉及近距离接触时应注意个人防护。装卸完毕后,并对车辆进行消毒。

        (四)矿产品专用通道。出境司机应佩戴口罩下车,海关关员应佩戴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对司机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申明卡》。发现体温异常、咳嗽等症状人员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处置。无异常的司乘人员驾车进入矿能通道查验区,办理出境。

        (五)滞留司机转运。滞留车辆在出境车辆待发区有序停放,人员转送组工作人员在转运过程中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将滞留司机转送至指定住宿点。滞留司机应全程佩戴口罩。在完成每次转运工作后,应对转运车辆实施消毒,转运车辆结束运营后,应加强通风换气。

        (六)指定住宿点。秩序维护组工作人员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对进入指定住宿点滞留司机首先进行体温检测,其次进行核酸检测筛查工作。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未做核酸检测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运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工作。待滞留司机全部离房后,按照日住日清的原则,在医疗防护组工作人员指导下对住宿房间进行清扫、消毒工作。

        指定住宿点应做好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加强对公共区域内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的清洁消毒。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建议实行送餐制,尽量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一人一用一消毒”。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365英国上市公司_365彩票app下载2020_48365365的清洁,应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工作人员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并做好健康监测。

        (七)离开指定住宿点时转运。人员转送组工作人员在转运过程中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将滞留司机转送至出境车辆待发区。秩序维护组工作人员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对滞留司机作体温检测。滞留司机应全程佩戴口罩。在完成每次转运工作后,应对转运车辆实施消毒,转运车辆结束运营后,应加强通风换气。

            五、消毒

        (一)物体表面消毒。入境蒙古国司机滞留区域的物表(工作台、座椅、电梯按钮、扶手等)消毒可用1000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每日6次,抹布分区使用。使用后的抹布放入浓度1000g/L含氯消毒剂的365英国上市公司_365彩票app下载2020_48365365内浸泡30分钟,清水洗净备用。随身行李表面消毒可用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不耐腐蚀的物品可以使用季铵盐消毒。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10000mg/L含氯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去除残留。

        (二)地面消毒。地面消毒可用浓度1000g/L含氯消毒剂擦拭,每日6次。有污染时,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有效氯5000-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小心移除。清除污染物后,应对污染的环境物体表面进行消毒(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盛放污染物的365英国上市公司_365彩票app下载2020_48365365可用有效氯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然后清洗干净。

        (三)餐饮具。煮沸或高温蒸汽消毒15分钟或含氯消毒剂(250mg/L)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清除残留。

        (四)卫具。含氯消毒剂(1000mg/L)浸泡或擦拭消毒30分钟,清水冲洗干净。疑似病例的排泄物,用有效氯2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按粪、药比例1:2浸泡消毒2h;若有大量稀释排泄物,应用含有效氯70%-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比例20:1加药后充分搅匀,消毒2h。

        (五)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垃圾盛装365英国上市公司_365彩票app下载2020_48365365的清洁,使用含氯消毒剂(1000mg/L)定期消毒。

        (六)环境清洁消毒人员个人防护。工作服外加一次性防水隔离衣、工作帽、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口罩、防水靴套,并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和存放。

            六、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

        (一)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的处置措施。一旦出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甘其毛都口岸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输入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0〕67号)及时对患者实施隔离、转运和医疗救治。同时,采取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工作场所消毒和迅速流调排查,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隔离、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封口严密,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二)员工出现异常状况的应急处置。甘其毛都口岸出入境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应当及时报告乌拉特中旗疾控中心,并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巴彦淖尔市“中国农民

        丰收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字〔202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2020年巴彦淖尔市“中国农民丰收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20年巴彦淖尔市“中国农民丰收节”工作方案

                  2.巴彦淖尔市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汇总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2020年巴彦淖尔市“中国农民丰收节”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喜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丰收节成风化俗,做好巴彦淖尔市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丰收节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中国农民丰收节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广泛发动、普及基层,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突出巴彦淖尔市地方民俗特色,在广大农村牧区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弘扬悠久厚重的农耕文化、草原文化,展示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展示农牧民的伟大创造,激发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引导带动城乡共庆丰收、共享喜悦、传递幸福,让丰收节成为“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牧民主体。节庆要贴近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顺应农牧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农牧民的参与性和互动性,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农牧民搭建创业创新的广阔舞台,让农牧民真正成为节日的主角。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民俗文化、农时农事特点组织开展特色庆丰收活动,突出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避免千篇一律。

        ——坚持节俭热烈。节庆活动杜绝奢华,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有关纪律要求,既注重节日的仪式感,又要避免铺张浪费,不增加基层和农牧民负担,形成节俭朴素、欢庆热烈的节日氛围。

            二、丰收节系列活动时间

        2020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三、系列活动总体安排

        (一)丰收节重点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2020年9月22日至24日

        举办地点:“天赋河套”总部基地(临河区临陕路五谷城)

        重点活动内容:

        1.9月22日15:00,举办“庆丰收、迎小康”“守望相助好家园”庆祝第三届中国农民丰收节暨全区农牧民文艺汇演,同时同地启动巴彦淖尔市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

        2.9月21—9月24日,“天赋河套,世界共享”名优特农畜产品展览会。市农牧局负责主场地整体规划、标准展位搭建和氛围营造;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参展企业组织等工作。举办时间暂定为:9月21日下午布展,9月22日至9月24日展销,9月24日下午撤展。

        3.9月22—24日,临河区组织庆丰收民俗表演、农技竞赛和丰收体验等活动。

        4.9月22日下午,农牧民文艺汇演中增设旗县区领导、乡镇领导、村社干部、种养大户、合作社和脱贫户等不同人群“话丰收”活动的环节。

        5.9月22日下午,农牧民文艺汇演中穿插表彰奖励“优秀农牧民”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亩均论英雄”理念,各旗县区要推选1-2名优秀农牧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等代表在丰收节主会场进行表彰,激发广大农牧民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各旗县区活动安排

        一是各旗县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丰收节活动的组织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在旗县区、乡镇(苏木)、嘎查(村)组织开展庆祝活动,编制各地的丰收节工作方案,确保丰收节各类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二是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暨黄河流域9省区联动庆丰收系列活动的通知》(内农牧市发〔2020〕209号)文件要求,配合农业农村部黄河流域传统农耕文化展览展示、地方特色节庆网络直播和“市长县长话丰收”等活动。把丰收节办成有特色、有人气、有影响的农牧民节日。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农民丰收节庆祝活动顺利推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丰收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市农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丰收节活动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部署,并在活动期间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提升宣传水平。做好全媒体策划与传播,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提升丰收节影响力。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以及新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传播手段,突出脱贫攻坚和“天赋河套,世界共享”等主题,开展全方位、立体式、持续性报道,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交流互鉴。

        (三)严守纪律规定。各地节庆活动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确保庆祝活动期间疫情防控有力有效。严格遵循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关于庆典活动有关要求和减轻基层负担有关精神,避免形式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防搭车搞庆典和增加农牧民负担。注重提升农牧民群众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旗县区9月15日前,上报各地丰收节工作方案及《巴彦淖尔市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汇总表》。要及时总结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于10月20日前将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总结(包括文字、图片、视频材料、宣传报道等情况)报送市农牧局。

        联系电话:8289012 8289015

        电子邮箱:nmbmth @126.com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奶业振兴

        九条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巴彦淖尔市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意见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河套灌区要发展现代农业,把农产品质量提上去”。奶业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性产业,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修复沿黄生态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乡村振兴、实施人居环境整治的有力保障,对于打响“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亩均效益论英雄”、六大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输出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九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奶业振兴,特制定本九条意见。

            一、完善基础配套

            围绕“改好地”,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是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水平规划、高质量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办法》《土地流转实施办法》,注重大破大立、规模流转、优质饲草基地建设,坚持亩均投入不撒胡椒面,综合考虑农业生产条件、农田配套水平、农民实际需求,成熟一片、配套一片、成功一片,力争5年完成剩余976万亩农田高标准配套(2019年实施56万亩、2020年实施68万亩),构建起与现代农业生产和奶业振兴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二是结合《484万亩盐碱化耕地改盐增草(饲)兴牧示范工程规划》,重点推广“五位一体”综合改良技术措施,配套实施“暗管排盐”“上膜下秸”等工程措施,力争到2025年完成484万亩盐碱地改造,土地等级普遍由8-10级提升到6-8级,平均提升1-2个等级。三是统筹捆绑高标准农田、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轮作休耕、耕地机械深松深翻、农田林网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支持磴口县集中流转有机饲草基地进行高标准配套。

            二、优化饲草种植

            围绕“种好草”,依托国家气象局认定的“黄金农业种植带”,突出为养而种的发展思路,推进饲草料品种专业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市场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力争到2025年牧草种植达到300万亩,建成3个自治区级百万亩优质饲草基地(百万亩优质苜蓿饲草基地、百万亩沿黄退耕还草还湿基地,百万亩河套灌区青贮玉米基地)。一是积极争取粮改饲、收储饲草料、规模种植苜蓿等试点项目,优先扶持标准化规模奶畜养殖场、奶农合作社,特别是与伊利、蒙牛合作的牧场种植和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做大做强做优饲料产业。试点项目未覆盖的,收储饲草料执行自治区补贴政策(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每吨补贴30元,盟市配套20元)。二是鼓励支持伊利、蒙牛等龙头企业围绕“六新”要素(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动能、新目标、新主体),集中规模流转土地,建设现代饲草基地。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且达到自治区标准的,每亩按照6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三是依托国家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方案,鼓励支持饲草料专业合作组织因地制宜发展专用饲草基地;健全农牧户种草、饲草料加工、伊利、蒙牛牧场等三方利益联结机制,开展“委托式”“订单式”生产,提高苜蓿产量和质量。四是依托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推广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实现农牧循环发展。乌兰布和沙区重点发展紫花苜蓿、青贮玉米、燕麦草等有机高端饲草种植加工。河套灌区重点发展连片高产优质青贮玉米种植和麦后复种燕麦草。结合巴彦淖尔市《发展优质小麦十条意见》,集中连片开展200亩以上麦后复种的,每亩补贴100元。沿黄生态修复带立足修复黄河生态,积极推动退耕还草、还林、还果、还湿,构建沿黄绿色生态廊道。乌拉特草原立足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坚决遏制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趋势。

            三、注重典型带动

            围绕“养好牛”,以奶牛养殖集聚发展为方向,推进规模化标准牧场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增奶牛牧场42个左右、奶牛存栏达到40万头(其中:有机奶牛达到20万头),建设全球最大的有机优质高端奶牛基地。一是总结推广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和平村众诚养殖场全民入股、众筹建场模式。由合作社牵头、村民入股、众筹建牧场,有效破解养殖场土地、资金难题,推进“六有”(购牛有资金支持、养殖有技术指导、牧草有基地保障、卖奶有订单兜底、品质有企业把关、收益有分红保障),实现“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同时,整村推进“为养而种、种养结合”,特色瓜果和青贮玉米轮茬种植,粪污全部还田,调整结构、培肥地力,改善生态。二是学习借鉴杭锦后旗太阳庙农场模式。政府规划建设占地1.6万亩、18个单元、10万头奶牛的生态乳业园区,并对园区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完善,对入园企业给予扶持,实现牧场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发展。三是以奶业大县创建为重点,严格落实禁限养区要求,依托国家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和自治区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通过“四个一批”方式(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力争到2025年推动新增优质奶牛存栏达到26万头、群体单产达到9吨以上。四是鼓励支持伊利、蒙牛、圣牧等企业自行或合作建设牧场,发展规模化养殖园区,并与奶牛养殖户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应收尽收,共同提高奶源比例,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和现代化的奶业振兴之路。五是坚持购买进口牛为主、国产牛为辅、入场扩繁,推动奶牛良种化进程,鼓励引进良种奶牛、改良升级国产牛,发展高产奶牛核心群。

            四、发展特色奶业

            立足蒙古马和双峰驼本品种选育,奶羊引进品种本土化培育,鼓励育种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建设种源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基地,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驼奶方面,以戈壁红驼为优势畜种,将乌后旗打造成为全区有机驼奶生产加工基地,力争到2025年,存栏达到5万峰以上,在阴山后牧区边境一线打造骆驼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带,建设年加工5000吨驼奶加工厂1处。奶山(绵)羊方面,以临河区、五原县规模化养殖为主,力争到2025年,奶羊存栏达到6万只(其中,萨能奶山羊2万只、东弗里生奶绵羊4万只),羊奶产量达到1.5万吨。马奶方面,以临河区祥河马业、五原县鲜农马业和杭锦后旗海龙马业为重点,开展进口马纯繁和杂交利用;以乌中旗、乌后旗蒙古马保种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开展蒙古马保种和利用;以乌中旗巴音乌兰苏木为中心,结合蒙古马保种项目,壮大马奶产业,加大优质蒙古母马补贴数量,提高补贴标准,建设蒙古马保种园区和优质生产区,延伸马产业链条,发展马肉、马酸奶等副产品加工,打造1处蒙古马产业基地,基地配套建设蒙古马交易中心,力争到2025年,蒙古马存栏量达到5万匹。驴奶方面,以乌拉特后旗、五原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为养殖重点区域,力争到2025年,全市驴存栏达到3万头以上,建设年产100吨驴奶粉加工厂1处。

            五、推进精深加工

            围绕“卖好奶”,聚焦产业链终端,引导乳品企业与奶源基地布局匹配、生产协调,打造绿色、有机、高端乳产品。一是以“天赋河套”区域公用品牌为引领,力促伊利集团在我市日收奶量达1500吨时建设全球最先进的高端有机智能乳品加工厂;力促蒙牛集团通过生产线升级换代,将磴口县现有的两座核心工厂年产值能力提升至百亿以上。二是支持我市现有8家乳品企业改造提升加工设备,研究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乳制品。三是依托自治区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项目(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鼓励乌中旗、乌后旗引进扶持特色乳制品加工企业,挖掘马驼驴乳品保健价值,生产高端特色乳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乌后旗戈壁红驼、乌拉特民族特色传统奶食品工艺品等草原农畜产品进入品牌名录,培育一批产品质量优、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厂点,满足高品质、差异化、个性化需求。

            六、资源化利用粪污

            依托7个旗县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全面提升奶畜养殖场养殖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探索引进第三方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结合乌梁素海流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探索推进纳米膜耗氧发酵生产有机肥设备,推动畜禽粪肥还田,促进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市规模化奶畜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七、搭建服务平台

            一是结合国家农村创业创新项目,依托“一院、一室、两园、六中心”(中国农大共建河套灌区研究院;与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合作建立耕地地力提升成果转化应用中心;与上海交大合作现代农业联合创新中心;与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共建“农业农村部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兰州)巴彦淖尔区域实验室”;与江南大学合作共建江南大学技术转移分中心;与杨凌管委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作推进农高区、生态治理、经济林标准化园区,与蒙草集团合作建设国家西部地区种质资源库及种业园区,西北部育苗中心、小麦育种与深加工研究中心、湖羊种羊繁育中心),推进数字奶业信息服务云平台建设,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科技小院、院士(博士)工作站,重点开展优质饲草料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动物营养与饲喂技术、标准化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不断提高奶业创新发展能力。二是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补贴政策,优先对杯组数大于等于16、自动脱杯(并列、转盘)式挤奶机、全混合日粮(TMR)机、饲草料加工机械、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备及其他养殖加工机械等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械设备进行补贴,牧区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优先享受自治区累加补贴政策。三是以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为契机,创建一批以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四控”绿色生产技术为主的优质牧场示范园区、种植园区,提高饲草品质,增加饲草种植收益。

            八、加强质量监管

            坚持绿色、有机、高端产品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一是依托“天赋河套”联合质量管理中心,加强饲草、乳品生产标准宣传推广和使用指导,全覆盖引导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民按标准生产。二是健全饲草、乳品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加强饲草、乳品从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监控;加强奶牛疫病防控,推行奶牛养殖全过程记录,规范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确保饲草、乳品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乳品企业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力争到2025年,推动市内现有8家乳品企业全部纳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7个旗县区全部创建国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市创建国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同时,依托“天赋河套”品牌和伊利、蒙牛品牌,共同打响“天赋河套·黄金乳制品”品牌。

            九、统筹综合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奶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部署、协调推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具体负责全市推进奶业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检查等工作。各部门、旗县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推动项目落地。坚持积极主动、稳健发展、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聚焦伊利、蒙牛战略合作协议,依托伊利集团首期投资100亿元、蒙牛集团3个百亿奶业振兴项目,组织召开工作动员会、任务对接会,现场推进会,与企业共同落细落实各项合作规划内容,一对一列出时间表、任务书、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同时,落实领导包联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切实提高我市奶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构建起现代奶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合理安排奶畜养殖用地和用电保障政策,对新(扩)建乳品企业、奶牛牧场所用地优先安排、用电用水优先保障。鼓励支持拓宽奶业贷款抵(质)押范围,适当提高奶牛保险保费,推动开展奶畜活体抵押贷款,推动乳品企业、奶牛牧场、金融机构三方合作,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全部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创建全区金融支持奶业振兴示范点。四是强化督导考核。市直各部门、旗县区切实把奶业振兴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奶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补贴细则,定期开展协调调度,组织督导检查。

        本意见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2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正确、科学、高效、快速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发〔2005〕第11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0〕22号)《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巴彦淖尔地区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分级标准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小规模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市组织指挥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当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市领导批示,成立市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巴彦淖尔市发改委成立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5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建立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2.6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消防、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和处置评估。

        3.1 风险分析

        巴彦淖尔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电网担负着全市7个旗县(区)工、农、牧业及城乡居民供电任务,供电面积6.5万平方公里。可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主要危险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网覆盖范围广、跨度大、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差异大,易发生雨雪冰冻、洪涝、地震、局部强对流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电网设施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引发大面积停电;

        (2)地区电网密集度较高,易受外部因素影响。野蛮施工、非法侵入、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盗窃、异物、鸟害等外力破坏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电网设施损毁,电网工控系统可能遭受网络攻击,都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

        (3)电网电压等级高,电网规模大,潮流重载线路多,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策略复杂,重要发、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故障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

        (4)区域内燃煤发电机组比重高,电煤供应问题均会对机组发电出力造成影响,同时考虑电网高负荷等极端情况,易造成电网供需不平衡;

        (5)地方经济发展快,用电需求及网供负荷逐年增长,在夏季高温、重负荷等特殊时段,电网设备运行面临考验;

        (6)巴彦淖尔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配合停电和检修停电迫使电网处于特殊运行方式,造成运行可靠性降低,安全风险加大;

        (7)新能源大规模发展,风能、太阳能发电的集中开发,分布式电源的大量接入,使大电网运行控制的难度和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明显增大;

        (8)局部电网发生n-2故障或检修方式下发生n-1故障等情况下,可能导致地区电网解列成小系统,无法维持稳定运行,进而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9)因其他原因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

        3.2 危害程度分析

        大面积停电事件在严重破坏部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的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造成巨大影响,可能导致交通、通信瘫痪,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政府部门、消防、公安、军队等重要机构电力供应中断,影响其社会职能的正常运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安全;

        (2)导致大型商场、广场、会场、影剧院、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高层楼宇、大型游乐场等高密度人口聚集点基础设施电力中断,引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导致城市交通拥塞甚至瘫痪,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电铁、机场供电中断,出现大批旅客滞留。

        (4)导致化工、冶金、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用户的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生产运营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

        (5)导致金融机构的主机房及附属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面瘫痪,引发交易系统全部或区域中断,甚至引发银行挤兑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6)导致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环境、医疗卫生等基础保障服务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全面瘫痪,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很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燃气泄漏、传染病、城市积水等次生灾害;

        (7)影响城市通讯和广播电视系统,导致城市基础通讯服务中断,加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难度;

        (8)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可能滋生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发改、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受影响区域发改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事发地发改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当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企业应报告市发改委,并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4.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跨区域的同时启动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恢复供电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属地发改部门和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事发地旗、县(区)发改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作出初判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发改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发改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市发改委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至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1.1 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1.2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分别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当市指挥部成立时,由市人民政府层面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1.3 初判发生小规模停电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和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5.1.4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应对措施。

        5.2.1 电力企业应对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地区和重要机关单位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5.2.2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相关电力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3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对措施

        启动应急供水、供气、供热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用气和采暖需求。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5.2.4 维护社会稳定应对措施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5.2.5 公众舆情应对措施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市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5.2.6 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评估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救援进展和社会舆情反馈等信息,及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态定时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5.3 市级层面应对

        5.3.1 响应组织

        初判发生小规模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初判发生重大、较大或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政府应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

        5.3.2 Ⅳ级事件应对

        初判发生小规模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应对,同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必要时,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2)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

        (3)根据电力企业和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5.3.3 Ⅰ、Ⅱ、Ⅲ级事件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较大或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

        (2)对跨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并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5.4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合格范围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区域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6.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处置结论。

        6.3 善后处置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6.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要电力用户受到损失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7.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7.6 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7 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保障

        (1)市发改委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大面积停电状态下公众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培训工作。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负责组织本企业、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工作培训,提高专业应急处置的水平;

        (3)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全市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8.3 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造成巴彦淖尔地区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的供电用户停电。

            二、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巴彦淖尔地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2.造成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巴彦淖尔市区或县级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的供电用户停电。

            三、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巴彦淖尔地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2.造成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巴彦淖尔市区或县级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四、小规模停电事件

            由于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小规模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上    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能源局局长)

        巴彦淖尔电业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地震局、武警支队、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分管负责同志。 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负责同志。

        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巴彦淖尔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具体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实施全市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协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调整相应应急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预案;配合国家、自治区大面积停电调查组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市委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舆情监控、新闻发布、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单位(企业)和专家分析研判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电力企业制定恢复供电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煤炭、天然气、油品等应急保障物资的调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加强市场物资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预警报告;负责市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市政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保障应急情况下重点部位、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防范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救灾资金,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停电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大面积停电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加强高风险企业管控并建立防范应急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污水处理、排水防涝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大面积停电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协调供水资源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供应。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电力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负责及时启动应急广播电视,播发应急保障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指导事故区域内林木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专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电力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跟踪监视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开展现场震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临策铁路运输管理部:指导所属铁路系统启动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开启应急处置,保障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高效运转。

        内蒙古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导民航系统启动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开启应急处置,负责维护民航基本交通通行,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运输工作。

        巴彦淖尔电业局:负责电网运行状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故障分析与研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重点地区、重要负荷、重要客户的电力供应;组织电力抢修队伍、调集电力应急物资,开展电网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协调电网、电厂、客户之间的供电恢复,及时报告电网大面积停电有关情况。

        相关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在应急情况下的生产调度和应急处置,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运行安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及时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和调整出力,为地区电网恢复供电与稳定运行提供电源保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从9月15日开始我市进入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期,10月1日进入高火险期。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乌拉山次生林区、乌拉特草原高风险区及生态保护治理区等区域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G7、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鸟拉特草原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有关要求。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狩猎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3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周边。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各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带”活动,努力做到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七)发生火灾时,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同时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灭火准备,全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八)因不履行防火贵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防火戒严期间,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零报告”制度。

        (十)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区,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另行发布戒严令。

         

         

         

         

        巴彦漳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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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办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及已享受相关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时,委托市本级或旗县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大数据比对、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扶贫、农牧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按照规定,需要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各级民政部门是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研究制定核对政策,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核对工作的协调联系等。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并根据工作需求,落实建立核对系统及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同时,通过招聘、考录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三)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编制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信息。

        (五)住建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和信贷等信息。

        (六)公安部门负责共享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独生子女家庭、违法生育家庭和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非正常死亡人员等相关信息。

        (十)税务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的税务登记信息。

        (十一)残联负责共享核对对象残疾登记信息。

        (十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依法共享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

        (十三)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章 共享方式

        第七条 核对机构通过核对平台与横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交换、比对可以采取直接联通、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和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用间接交换形式的,应当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数据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数据更新周期,按季度将最新数据共享至核对机构。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八条 核对内容包括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收入、财产和其他家庭基本经济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高档收藏品和艺术品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第九条 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按账户实际价值认定;债权、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做货币财产认定。

        (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登记人认定。

        (四)企业所有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五)认定有异议的财产状况以相关部门规定登记为准。

        第五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核对工作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进行。各有关部门依据核对对象书面授权,并按核对机构要求提交委托书后,可以委托核对机构核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依据各有关部门核对委托要求,通过共享相关部门数据信息,核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形成核对报告,反馈委托部门。

        需要上一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的信息,核对机构应委托上一级核对机构核对。

        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对工作,如实提供个人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赡养、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获取;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共享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六)货币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应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指标研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收集与采集,为政府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时限不得超过30天。

        核对对象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救助工作相关主管部门申诉,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报告答复申诉人。 

        第十六条 各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核对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居民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巴政办发〔2013〕69号)废止。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字〔2020〕1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决定修改《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7〕3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交30%的收益”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附件: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住建、发改委、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建局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一)减免的税收项目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二)减免的收费项目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三)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

        有重大投诉的。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三)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六)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七)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八)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九)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立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在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下建设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降低房价和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对商业用房部分土地,由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及时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房委办申报申请销售基准价格的相关资料,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委办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因素对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下文批复,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三条 当地房委办要将核准的销售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二十五条 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及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购房申请人应带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到当地房委办提出购房申请,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并签注单位意见后(无职业居民、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当地房委办登记。

        (二)当地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申请家庭的数量决定销售方式(审批或摇号形式确定)。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的,应当在当地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购房家庭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通过审批方式确定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对象都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发放不动产登记证的明显位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并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房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内出售,必须经当地房委办审核批准。如购买人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房屋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设专户收缴,收益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进行违法销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旗县区政府负责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不得擅自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履行《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旗县区房委办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废除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取消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前将房屋出租经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缴出租所得,购买人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7〕37号)同时废止。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印发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管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新肺炎防指〔2020〕137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0月9日

        巴彦淖尔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巩固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全面强化社会整体防控,扎实有效做好我市2020年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105号)文件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防控漏洞再排查、防控重点再加固、防控要求再落实,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完善社会管控和疫情监测网络,加强我市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的各项准备,扎实抓好战疫情、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应对秋冬季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维护巴彦淖尔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疫情监测

        1.人员基础摸排。人员基础信息摸排是疫情防控的坚实基础。各地要继续做好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员掌握常量,清楚变量。建立社区 “一院一档”“一房一

        档”台账,每日更新房屋出租信息,滚动摸排,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2.日常风险监测。各地要建立社区内部、超市、药店、商场、餐饮、图书馆、健身房等关键部位和人员易集中场所的体温监测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排查,发现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第一时间依据流程及时报告,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落实相关医疗检测。

        3.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公路卡口、用工单位、社区的二维码登记制度,通过电话提前申报、社会宣传动员等方式,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区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做好发热、呼吸道症状等监测,建立人员底册,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对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管控措施。

        4.人员精准核查管控。充分运用大数据开展人员精准核查。各地要加强公安机关、铁路、民航、公路、通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的精准研判,提前预警。搭建形成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境外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往来人员的信息筛查和推送工作机制,对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下发的涉疫人员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反馈。并将人员全量信息及时共享,确保管控工作有依据,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提升社区防控能力

        1.完善涉疫信息通报机制。社区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和管控阵地,需要快速准确的政策执行能力。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与医疗防控组之间要建立国内各省(区、市)区内各盟市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管控工作动态调整通报机制,指导社区科学调整疫情防控策略和防控重点,避免社区防控政策调整不及时造成管控对象不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2.完善标准化社区防控实施细则。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坚持破立并举,及时固化已成熟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住宅小区封闭管理制度、出入证制度、体温监测制度、居家隔离制度、信息统计制度、发热病人送诊制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公共区域消毒清洁制度、社区服务制度等相关配套机制,规范统一流程,确保疫情防控制度有更强的操作性。

        3.分级分区实施社区防控管控。各地要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的机制与措施,提高社区防控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低风险地区要实施“内防反弹,外防输入”策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社区防控有关要求;中风险地区要在落实低风险地区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在有疫情的嘎查村(社区)所有小区设置卡口,实行24小时值守,出入严格执行体温必测、口罩必戴、扫码或健康证明通行的要求,引导居民非必要不出门,外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高风险地区要在落实中低风险地区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疫情的苏木乡镇(街道)所有小区实施管控措施、禁止非必要人员和车辆进出。

        4.充实社区防控力量。积极推进各级企事业单位疫情突发时期人员下沉,将有生力量纳入社区防控工作队伍,按照每个嘎查村(社区)3-5人规模储备流调协查员,一旦需要流调协查员参与,保证随时加入;按照每个嘎查村(社区)3-5人标准,组织环卫工人或卫生保洁人员做好社会面外环境消毒杀虫工作,分级分类组建应对社区疫情工作的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等队伍,由城乡社区组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使用。要大力充实基层力量、积极培育动员社区管理人员、志愿者、网格员、小区物业人员、保安员、居民加入社区防控队伍。

        (三)全面加强社会整体管控

        1.强化行业场所管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督促辖区行业场所单位将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旅店、民宿、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加油站、网吧等行业场所的实名制登记工作,实行外来人员主动申报动态管控,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杜绝无证入住、一证多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2.强化部门配合衔接。各级公安部门在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协助隔离治疗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令配合工作。对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公安民警要协助对患者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治疗;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查找在隔离治疗。期内擅自脱离或逃脱的患者,配合完成隔离区封锁工作。

        3.强化医疗机构、隔离场所防控。要继续抓好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的安保措施,对重点收治医院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24小时现场值守,深入开展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快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情况,严防发生伤害医务人员、干扰医疗救治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医疗和隔离秩序。

        4.强化街面巡逻和重要场所防控。在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做好疫情突发时期的维护社会秩序工作。全面加强机场、车站、公交、药店、市场、广场等人员流动场所的安全防范,配齐配强巡逻力量,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学校、民政服务机构、监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推进农贸市场、海鲜市场的秩序整顿和防疫措施落地;根据疫情风险等级调整,严格各类大型活动审批,尽可能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必要时取消各类大型活动。

        5.强化交通卡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检验检疫,按照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变化和风险防控要求,在机场、车站、公路等重要部位科学设置防疫检查站点,及时发现、登记、转送疑似感染人员,注重改进查控方式,提高检查效率,最大限度杜绝严重拥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的运输安全、效率。对需要采取临时封控、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社会,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

        6.强化打击惩处。各地要坚持依法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假劣医疗卫生用品、边境走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7.强化维稳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严防个别人员借机滋事扰序。密切关注涉医群体,以及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酒店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重点领域,严防发生煽动串联“维权”集访。

        8.强化应急处突。围绕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节点等,严防疫情受损群体串联滋事等突出情况出现,要分门别类制定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应急演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提前做好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准备,应急处突力量全面进入战备状态,提前做好秋冬季疫情扩散下出现大规模哄抢物资、罢工罢市甚至围攻冲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极端情形应急处置和跨区域支援准备。

        9.强化边境地区疫情管控。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进一步严格边境一线巡逻管控和进出便道值守检查,充分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巡逻密度频次,建立联合查缉监测点;要实施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网格化管理,组织发动边境地区干部群众参与,实现边境抵边嘎查村(社区)全时空管控。

        (四)全面强化人员物资保障

        1.充分发挥党员带头先锋作用。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团结引导、广泛动员的功能,调动社区内物业、社区医院、社会组织、社工队伍、楼道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等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一支联系群众、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志愿者队伍,形成强大合力。

        2.加强资金人员保障。各地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的投入,推动资源和力量下沉,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创造更好环境,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最新的信息化工作核录设备,提前购置必要的服务设备和生活设施,满足工作人员生活和工作需要。

        3.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防护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装备配备。社区干部、网格员、民警、志愿者在深入社区开展防控处置特别是入户工作期间,要保障基本的防疫装备和消杀工具。

        4.提升防疫队伍工作能力。各地要采取检查指导、业务培训、量化考核、演习演练等有力举措,分级分类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制度规定,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关心关爱疫情防控工作者、激励各岗位工作者、志愿者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工作人员信心和力量,为其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提供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为加快提升疫情期间社会管控能力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五)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服务

        1.加强弱势群体特殊关怀。各地要建立针对精神病患者、独居老年人、残障人、卧病在床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照护和关怀的工作机制,加强关心关爱,在疫情突发节点统筹协调蔬菜店、超市、药店营业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物资保障和服务保障,全面做好精细化服务,不断增强弱势群体的安全感,尽可能减少突发疫情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

        2.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内海报、街道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知识宣传。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通过建立社区、街道、单位内部的微信群等沟通方式,了解民情、引导民意,争取更多群众的支持;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通报当地疫情情况和防疫政策,及时消除群众不满情绪,避免谣言造成群众恐慌。

        3.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地要通过发放心理健康服务宣传材料,提供心理健康专业知识、心理热线电话、心理支持网络平台等方式,帮助群众在疫情突发情况下能够自我调适。同时,全面深入排查矛盾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处化解工作,完善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发现有自伤、自杀、冲动伤人风险的人员,社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尽快落实干预制止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把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总体布局,纳入城乡社会治理工作布局,真正从组织上、法制上、机制上确保工作发挥实效。支持和保证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更好地发挥组织优势、工作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工作创新,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增强疫情突发情况下的社会管控能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提前筹备、提前落实、提前检查,确保责任上肩、到人、落地。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作风漂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主体,坚决追责问责。

        (三)用好科技手段。各地要通过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各类基础性标准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挖掘数据潜能,在疫情研判,人员核查等方面提速增效;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码运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各地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确保“一码通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四)坚持工作创新。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质量应该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不断优化,要结合日常工作和疫情特点不断创新,优化精简防控措施流程。通过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合理规划各项制度间的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创造性的开创符合当地特色的疫情防控新举措,全面提升社区治理和防疫水平。

        (五)提升工作质量。各地要从当初刻板严防死守,调整为有温度的值守与有选择的服务并重,提升人民群众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要结合疫情特点不断优化服务内容,突出防控工作人性化。在防控中融入服务,在服务中优化防控,增强人民群众配合的主动性,在工作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六)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疫情防控社会管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配套设施、资金保障、制度保障方面有质的提升,确保社会管控能力整体提升,确保各项社会管控措施落地落实。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物资保障方案》的通知

        巴新肺炎防指〔2020〕141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0月16日

        巴彦淖尔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案

            为有效应对2020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切实提升防控物资保障水平,确保重要医疗物资供应有力有序,主要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充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案》要求,建立统一调拨、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抓好重要医疗物资和蔬菜、水果、肉类等生活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度、运输等关键环节,满足突发疫情应对处置需求,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确保秋冬季疫情防控取得全面胜利。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同高效原则。构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信息通畅、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强化协同联动,共同推动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坚持充分保障原则。高度重视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对经济社会运行造成的巨大冲击,加强重要医疗物资实物储备与产能动员之间的衔接配套,关键时刻拿得出、配得齐、调得快。做好生活物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监测,提前进行预判准备,确保供应稳定。

        坚持平战结合原则。统筹现有防控物资保障资源,做好储备物资的保管及轮换,强化日常应急演练,既要满足“战”时快速反应和物资保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平时职责任务和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依法处置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购落实保障物资,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合规合法。依法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工作机构

            为便于工作协调对接,组建与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职能职责相对应的四个工作小组。

        (一)医疗物资生产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指导和联系药品器械生产企业,帮助解决原料、设备采购运输等问题,协调安排防控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开展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日常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报送防疫物资生产及产能储备情况;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建立健全生活物资储备、供应、调运工作机制,组织生活物资市场供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报送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流通、库存及保障情况;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小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医疗物资储备工作方案,存储重要医疗物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报送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情况;定期对储备医疗物资进行核查和检查检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储备物资轮换;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场执法工作小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重要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强化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或定期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报送执法检查情况;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医疗物资供应保障

        1.加强医疗物资市场监控及预警

        建立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间的物资供应情况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发现物资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通报,采取组织应急生产、加大采买力度等方式进行应对。必要时,按日调度重点防控地区、重点防控单位物资使用及储备情况,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2.加强医疗物资生产动员

        (1)确定保供企业。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企业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企业意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内生产企业作为市本级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定点保供企业,并结合企业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将市内新增疫情防控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推送市工信局。为提高疫情防控自给能力,承储企业应将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定点保供企业生产医疗物资列入采购范围,优先采购。

        (2)抓好生产调度。市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帮助定点保供企业解决原料、设备、运输等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生产,确保关键时刻产得出、调得动、用得上。市本级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定点保供企业原则上按维持正常生产一个月储备原料,并以代储形式保留一定量的产成品库存,保障疫情防控应急需求。

        (3)做好产能储备。市工信局负责在市本级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定点保供企业基础上,建立应急医疗物资产能储备企业目录,特别紧急时期组织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既有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储备。

        3.做好医疗物资调配

        (1)物资调拨程序。

        ①由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批准;

        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筹调拨物资;

        ④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可先行调拨物资,再履行相关程序;

        ⑤调拨运输费用遵循“谁调入使用,谁负责调入和承担费用”原则。

        各地间医疗物资调配参照以上流程实施,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根据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周边旗县区物资储备情况,提出调用建议,商相关旗县区同意,下达调用任务,由调出及调入旗县区负责做好物资交接和账务结算。

        (2)物资分配原则。调用重要医疗物资储备应尽量满足所有需求,如防护用品、消杀用品、防疫药品数量不足时,应按“保本级、保重点、保薄弱”原则,优先满足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收治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救治定点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需要,特别紧缺物资应由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分配建议,物资保障组请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下达调拨任务。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照捐赠方意愿分配。

        (二)强化生活物资供应保障

        1.加强生活物资市场监控

        (1)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市商务局负责开展米面油、肉蛋奶、蔬菜和方便食品(方便面、火腿肠、速冻食品、瓶装水)等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监测,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准备。

        (2)建立应急商品监测体系。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商品数据库系统,定期掌握应急商品数据库企业生产、库存情况。必要时,启动应急商品数据库日报告制度,适时掌握应急商品生产和库存情况,做好应急调运准备。

        (3)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旗县区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

        2.加强生活物资货源组织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全市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企业名单,及时掌握重要商品产销情况、商品调动渠道、供货商基本情况,充分发挥其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和调运主渠道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指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产销对接,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异地商品调运,保障货源。积极发挥大型电商平台的作用,做好生活必需品无接触配送。协调指导各连锁超市、商场增加补货频次,防止脱销断档,满足广大居民购物需求。

        3.做好生活必需品紧急供应

        市内发生特别重大疫情,局部地区生活物资供应困难时,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根据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申请,统筹开展应急措施保障物资供应。

        (1)动用生活必需品储备。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做好肉类、蔬菜、粮油、食盐、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当监测指标达到规定的投放触发条件时,依据相关程序组织投放储备物资,并按规定进行补充,储备动用及补充情况应及时通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当市内生活必需品储备不足时,由各储备单位申请自治区调拨物资支援,满足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2)加强生活必需品企业供应链采购。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周边大型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由市工信局、农牧局根据职责分工,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3)开展生活必需品区域间调剂。在各地内部援助基础上,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周边旗县区下达生活必需品支援任务,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所缺物品市内难以保障供应,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协调周边盟市或申请自治区支援。除捐赠外,采用市场销售分配的物资,应由调入地区销售物资后支付相关费用,采用配给制发放的物资,原则由所在地区支付相关费用。

        (三)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1.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物品、重点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防疫物资及非医用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以及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加大对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查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违规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以及集贸市场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规行为。加强对网络经营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监管,对电商平台销售野生动物等信息一律做下架、屏蔽、删除处理。压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强化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加强疫情防护相关用品质量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非医用防护型口罩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在产和有库存产品企业进行抽样,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和处理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5.加强对疫情防护相关用品广告监测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消毒、杀菌等卫生清洁用品广告进行重点监测监管,严厉查处涉及新冠病毒预防、治疗、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6.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

        实行市12315平台24小时人工值守,加大对旗县区12315平台监督力度,确保防护用品、食品药品等涉疫情相关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置,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抓好秋冬季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医疗物资生产保障工作小组、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小组、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小组和市场执法工作小组组长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沟通合作,健全物资保障体系。要推动建立权威统一、权责一致、科学完备、运转高效、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的物资保障体系,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物资保障组要认真细化工作分工,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各工作小组要建立储备物资品种、能力、数量以及应急动员能力清单管理制度,细化物资生产、储备、调用、轮换等具体工作方案(操作办法)。各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动态管理,确保储备质量可靠、数量充足。

        (三)落实分级保障,提升物资供给能力。各级物资保障组要积极协调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必要资金,有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及供给能力。重要医疗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实行市级、旗县区两级统筹保障。各地要制定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已安排的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特别转移支付等资金,在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医疗资源以及疫情常态化防控基础上,以满足局部地区突发疫情1个月的物资供应为基础,建立医疗物资储备。要进一步做好生活物资稳产保供,有效保障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的物资需求。

        (四)严明工作纪律,做到恪尽职守。疫情发生期间,物资保障组工作人员要严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处置相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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