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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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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4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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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草原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草原旅游监督管理,规范草原旅游产品开发、项目建设等工作,有效保护草场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充分展示草原自然风光、民族风情,努力提升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旅游景区(点)是指全市范围内利用草场及其他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以及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以下简称“旅游景区”)。

            第四条 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管要坚持属地管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承担各自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等职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管,要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 草原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坚持资源开发、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开发,坚守生态红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制定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严格禁止在景区内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旅游景区内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减量、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所有草原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周围草原上滥挖乱采野生植物、乱捕猎杀野生动物。对在旅游景区内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和旅游车辆不按旅游指定线路行驶,随意碾压、穿越草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草原旅游景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严格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景区环境质量,建立所属范围内的旅游生态环境污染预防机制,确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条 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草原管理规定的旅游项目不予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原则上利用原有草原防火道路、草原牧道等道路,在其基础上不改变原有道路性质,不得随意硬化或扩大原始道路和牧企共用道路占用草原面积,确需硬化、扩大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新建旅游开发配套道路应与旅游开发项目同时办理永久占用草原手续。新建旅游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套的临时施工道路、生活场地、物资设备存放等确需使用草原的,要依法办理临时占用草原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完成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评定等级、申报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应积极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册、展览、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侮辱、殴打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健康巴彦淖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发〔2020〕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健康巴彦淖尔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康巴彦淖尔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实施健康巴彦淖尔行动,提高全市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显着改善健康公平,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巴彦淖尔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普及知识,提升素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倡导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居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养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努力实现全生命周期健康生活。

          2.早期干预,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防治策略,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方式转变,加强医疗保障政策与健康服务的有效衔接,从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组织保障等方面对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监测、预警、评估等环节进行干预。

          3.全面参与,共建共享。鼓励和引导单位、社区(嘎查村)、家庭、个人行动起来,积极融入健康巴彦淖尔行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着改善。

          到2030年,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健康服务质量和保障、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大幅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重点加强青少年、育龄妇女、流动人群及性传播风险高危行为人群的性健康、性道德、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鼓励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

          (二)实施合理膳食行动。推动实施《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全面普及膳食营养知识,发布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进一步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和临床营养干预体系,重点解决居民营养不足和过剩并存的问题。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行动,积极参与研究完善盐、油、糖包装标准,推进食品营养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将营养干预纳入健康扶贫工作范畴。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基础上提高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低于7%和5%,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

          (三)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构建科学健身体系。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为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推动“康体结合”“体医结合”,搭建健身健康融合发展新平台,将医疗“治病”端口前置到通过体育健身“防病”和“治未病”,切实解决群众的健康和健身需求。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一批体育公园、苏木乡镇健身馆、社区健身中心、游泳馆、滑冰馆或轮滑馆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进城市慢跑步行道(绿道)建设,努力打造百姓身边“10分钟健身圈”。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低于90.3%和92%,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

          (四)实施控烟行动。建立健全戒烟服务体系,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和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管理,丰富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程度。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研究利用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到2022年和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和80%以上。

          (五)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质。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等方式,引导公众科学缓解压力,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施社区精神障碍康复项目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项目。依托城乡社区综治中心等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及设施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设立市、旗县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和80%,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

          (六)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向公众、家庭、单位(企业)普及环境与健康相关的防护和应对知识。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建立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减少交通伤害事件的发生。加强装饰装修材料、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和用品等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15%以上和25%以上,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在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七)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针对婚前、孕前、孕期、儿童等阶段特点,积极引导家庭科学孕育和养育健康新生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促进生殖健康,以贫困地区为重点,逐步扩大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覆盖面,继续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尽快实现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目标。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市、旗县区两级均有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以下和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以下和12/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5‰以下和6‰以下,产前筛查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均达到98%以上,农村牧区适龄妇女“两癌”筛查覆盖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90%以上。

          (八)实施中小学幼儿健康促进行动。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锻炼健康体魄,预防近视、肥胖等疾病。中小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把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健康知识进行测试,将体育纳入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加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按照标准和要求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到2022年和2030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九)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市级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旗县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工时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90%以上。

          (十)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面向老年人普及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心理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发展蒙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实施老年人心理健康预防和干预计划,为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日常关怀和心理支持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分别达到50%以上和90%以上。

          (十一)实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普及全民应急救护知识,引导公众掌握基本必备的心肺复苏等应急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和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开展超重肥胖、高血压、高血糖、血脂异常和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做好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应急处置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以下和190.7/10万以下,30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知晓率分别不低于55%和65%,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不低于60%和70%。

          (十二)实施癌症防治行动。倡导积极预防癌症,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提升贫困地区及基层癌症诊疗能力。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所有旗县区开展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工作,定期发布自治区级肿瘤登记报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和有效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切实降低癌症患者就医负担。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不低于70%和80%,高发地区重点癌种早诊率达到55%以上并持续提高,基本实现癌症高危人群定期参加防癌体检。

          (十三)实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引导重点人群早期发现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加强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功能检查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9/10万以下和8.1/10万以下,40岁以上居民慢阻肺知晓率分别达到15%以上和30%以上。

          (十四)实施糖尿病防治行动。提示居民关注血糖水平,引导糖尿病前期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指导糖尿病患者加强健康管理,延迟或预防糖尿病的发生发展。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糖尿病健康管理手段,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提高管理效果。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70%以上,18岁以上居民糖尿病知晓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

          (十五)实施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引导居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讲究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充分认识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倡导高危人群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强化寄生虫病、饮水型氟砷中毒、大骨节病、氟骨症等地方病防治,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到2022年和2030年,艾滋病全人群感染率分别控制在0.15%以下和0.2%以下,5岁以下儿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流行率分别控制在1%和0.5%以下,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5/10万以下并持续下降,布鲁氏杆菌病发病率持续下降。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法定传染病报告率保持在95%以上。到2022年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饮茶型地氟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到2030年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地方病不再成为危害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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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实施蒙医药中医药振兴行动。推广蒙医中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为居民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样化的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支持蒙医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大力加强特色诊疗设备配置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开展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弘扬当代名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民间诊疗技术和方药。开展蒙医药标准化行动,进一步完善蒙医药基础、临床及蒙药相关标准,加快推广应用。到2022年和2030年,蒙医药中医药健康管理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70%,蒙医药中医药科普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95%。

        (十七)实施全民健康信息化推进行动。落实国家《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市级平台上与自治区平台对接,下与旗县区平台连接,储存大数据,承担全民健康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框架体系,统一开发互联网医疗应用系统,并在全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统一部署。到202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全部接入全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到2030年,健康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健康”、居民电子健康码等普遍应用。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健康巴彦淖尔行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推进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以及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推进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健康巴彦淖尔行动的推进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委员会下设各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测工作。

          (二)广泛动员参与。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促进的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巴彦淖尔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旗县区、各部门特别是学校、嘎查村(社区)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供给。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依法推进健康巴彦淖尔行动,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健康类产品和服务。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

          (三)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一批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诊疗攻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要给予支持。加强信息支撑,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

          (四)做好考核监测。健康巴彦淖尔行动是落实《“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抓手和推进举措,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结果经推进委员会审定后通报,作为各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全市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动企业复产达产

        (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产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产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向社会及时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市、旗县区)互认名单。(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放宽其裁员率,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2020年度已经享受50%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统一组织差额返还,无需企业再次申请。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按照《2020年巴彦淖尔市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办法》(巴人社发〔2020〕43号)文件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2020年6月底前,允许承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暂缓缴纳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和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稳定劳动关系。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坚持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治共享,全面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分类规范和引导不同类型的新业态劳动用工,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研判、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提升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工商联配合)

        (六)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创业带动就业贡献度等指标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励,激发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积极性。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我市创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自治区和市级创业示范店等群体租赁房屋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每月基础补贴标准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资金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15%(超过100人以上企业为8%)。(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和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自2020年4月15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九)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和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少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和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一)放开对摊贩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旗县区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场所、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市住建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配合)

        (十二)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内城乡户籍限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2019年、2020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费总额的55%予以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配合)

            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三)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开展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的职业培训,一次性给予贫困劳动力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农牧局、财政局、扶贫办配合)

        (十四)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民政局、工信局、扶贫办配合)

        (十五)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农牧民返乡创业兴办企业的,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承包、流转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进行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人社局配合)

        (十六)强化农牧民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继续推进和完善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等建设。依托基层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服务活动,及时掌握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和农牧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技能培训和创业意愿等情况,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和外出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十七)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加大对农牧区林业管护和村庄道路卫生清扫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就业载体,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人社局牵头,市扶贫办、农牧局、林草局、财政局配合)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八)对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工信局和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配合)

        (十九)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市财政局、国资委、邮政管理局等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和各国有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委组织部、编办和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2020年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按照见习协议,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市财政局、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国资委配合)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四)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公益性岗位开发主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类技术岗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后要向社会公示。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不超过2次。(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我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七)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升培训质量。培训补贴采取人社、财政、就业三部门联查联审机制,加快资金拨付。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学时的40%,剩余课时的线下培训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可以全部在线上进行,线上考核,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按标准拨付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配合)

        (三十)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提升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数额不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巴政办字[2019]36号)中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数不超100万元的限制规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加强线上岗位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辐射面广传播快的功能,多形式组织网络直播招聘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三十二)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对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和信息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凡劳动力资源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的,首次登记给予奖补资金2元/人次,更新完善给予奖补资金1元/人/年,资金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统计局配合)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定和扩大就业各项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领导小组作用,大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和受益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洪防汛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20〕6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我市已进入主汛期,预测今年气象水文年景总体偏差,上游降水偏多,防汛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做好当前防洪防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体系

            各地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洪防汛工作,层层压实领导责任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在履行职责上,全市水库、黄河防洪防汛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立即上岗在位,落实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和险情灾情上报制度。在隐患排查上,按照已经成立的重点风险盯守组的职责,对全市水库、黄河、在建工程、山洪沟、低洼地带再次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排查,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确保“抢早、抢小”。要举一反三,对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逐一整改到位,坚决排除隐患。在科学调度水位库容上,水利部门要根据审批的水库防洪调度运行计划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加强水库水位库容调节,严格控制汛限水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加大巡查力度,降低水位或腾空库容,确保安全。

            二、强化河道清障,确保行洪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联动,扎实做好黄河、山洪沟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压实河湖长责任。各级河湖长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对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导,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水平。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立即对黄河、沿山所有山洪沟道、中小河流工程管理范围内、工业园区、厂矿、沿山企业等存在私搭乱建问题进行清理。各旗县区要在7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要制定预案,限期完成。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保障运行经费

            各地区要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天气、雨情、汛情、监测预报和会商分析,突出抓好局部性、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精细化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加强会商研判和决策调度,完善灾害预警发布机制,提前做好防灾避险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南》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积极协调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和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防治体系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各旗县区政府每年要安排20-30万元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此项预算将作为市政府年度奖补依据。

            四、加强涉水安全管理,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准备

            要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垂钓等管理。遇有重要预警信息,要及时发布预警,通报防汛指挥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沿黄浮桥、景区和城市滨河道路等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各有关地区要提前做好分洪区设备设施检修调试,确保闸门和引水渠道正常运行。要加强围堤巡查修护,确保蓄洪安全。要及时落实预案措施,确保分洪时人员能够安全转移。

            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对现有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临战前维护保养,确保状态良好。适度增加防汛专业物资和救灾所需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要组织训练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加强对人员的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及时到位,提高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处置能力,千方百计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六、强化部门军地协调配合,形成防洪防汛合力

            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会商研判、工程抢护、灾害救援、灾后救助和新闻宣传等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充分调动部门、行业力量,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力量整合、齐抓共管的防灾减灾工作合力,要加强“军民联防、警民联防”,密切与当地军警部队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在抗洪抢险救灾中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全面掌握汛情、险情、水情和灾情,密切关注灾害发展变化,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错报、瞒报。要时刻关注舆情动态,对于不实舆情信息,要主动应对,及时发声,妥善处理。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巴新肺炎防指〔2020〕127号 

         

            鉴于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新冠肺炎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情况,为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防控策略,落实和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严防疫情输入传播扩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需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嘎查村)主动登记报备,并每日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对缓报、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凡持有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健康通行码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由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立即集中隔离,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解除隔离,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特别是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近14日内,由大连市、乌鲁木齐市的低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在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嘎查村)登记报备的同时,对未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组织进行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检测结果出来前要进行居家隔离,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

            四、广大市民近期如非必要,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前往,要在返回巴彦淖尔市前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嘎查村)登记报备,配合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五、各地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图书馆、博物馆、影院、KTV、网吧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和测温、扫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六、广大市民要继续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一米线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7月31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0〕25号 

        365英国上市公司_365彩票app下载2020_4836536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全市重点湖泊保护管理,有效改善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巴彦淖尔市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更加坚定“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强化管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湖一策、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改善湖泊水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主要任务,以落实河(湖)长制为主要抓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环境突出问题,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二)主要目标

        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列入保护名录重点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及其他湖泊、湿地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乌梁素海按自治区已批复的方案和规划实施。

        湖泊保护名录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草、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保护,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到2020年,重点湖泊人为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到2025年,重点湖泊人为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三)坚持规划引领约束

        1.重点湖泊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湖泊保护的投入,将湖泊保护所需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与旗县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牧、林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湖泊保护的有关工作。

        4.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湖泊的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5.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治理与保护。

        6.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普查,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湖泊调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7.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8.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湖泊的,要与湖泊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9.保护规划要包括湖泊主要功能,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湖泊特征水位,湖泊纳污能力,防洪除涝与水资源调配要求,开发利用原则,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标准控制,生态保护目标与措施,养殖(种植)控制目标,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等。

        (四)加强水域空间管控

        1.将湖泊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点,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重点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在2020年完成,重点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在2021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勘界,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

        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湖泊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缘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确定。

        3.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管控环湖开发利用,保持岸线自然形态,杜绝土地矿产资源无序开发、城镇化粗放式建设和产业不合理布局。进一步清理规范沿湖泊旅游设施和房地产项目,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拆除。依法有序推进重点湖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搬迁工作,妥善安置搬迁群众。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

        1.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统筹湖泊与河流、地表水与地下水管理,加强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确保重点湖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湖泊水资源分配,要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3.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草等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合理最低水位。

        4.湖泊水位低于合理最低水位的,要采取限制取水、生态补水等措施。建设了水闸、水坝用于灌溉或其他用途的水利设施的湖泊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要按照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保障下游河道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5.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相关保护标志,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6.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重点湖泊流域再生水配套工程建设,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调整优化重点湖泊流域农牧业规模、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六)加强水污染防治

        1.市、旗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严厉打击垃圾违法倾倒、污水处理厂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四控”(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要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过量和不当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保证畜禽粪便及时清运和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湖泊水环境。

        4.湖泊治理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稳妥推进重点湖泊内源污染治理。

        5.湖泊内的船舶要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湖泊港口、码头等场所要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湖泊内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水体污染。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湖泊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湖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可能发生湖泊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大面积水质恶化风险发生。

        (七)加强水环境整治

        1.市、旗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重点湖泊污染现状,建立“一湖一档”污染源台账。针对人为污染问题,2020年10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重点湖泊流域控源截污,重点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城镇、嘎查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环湖截污工程。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湖泊规划和建设环湖截污管网,收纳规划区内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湖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生活污水。

        3.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和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4.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围湖造田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5)非法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6)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7)设置拦河渔具。

        5.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还河湖干净整洁的空间。

        (八)加强水生态修复

        1.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湖泊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推进湿地保护和恢复,确保湿地面积只增不减。严格落实草原、森林保护制度,加大绿化工作力度,提高流域植被盖度。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1)实施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湖滨湿地及绿化带等工程建设。

        (2)运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有害生物、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植被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退耕还湖(湿)、退养还湖等措施,对湖泊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3)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对硬质护岸进行生态改造。

        (4)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湖泊珍稀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3.全面整治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湖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4.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

        5.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主管单位,要建立湖泊管理制度,加强湖泊巡查,对违反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依法监管、动态监管。

        6.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湖泊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重点湖泊水质监测全覆盖,提升水质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有关部门建立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湖泊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文水资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7.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重点湖泊全方位执法监管网络,实现源头监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湖泊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湖泊管理单位开展行政执法。

        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湖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1.湖泊保护实行湖长制。湖长负责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湖长的具体设立、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湖长的督促履行处理湖泊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湖泊保护其他职责的,同级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约谈人要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3.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湖泊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湖泊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要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4.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推进。各旗县区政府建立健全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责任落实体系,每个重点湖泊都要制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倒逼各级河(湖)长全面履行职责。

        5.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及河(湖)长全面履行职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督促、支持各旗县区抓好工作落实。旗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全市重点湖泊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十一)坚持边查边改

        市、旗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调研,全面摸清本地区湖泊基本情况,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重点湖泊,在科学研判和论证基础上,按照“一湖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规划或方案,保护治理的目标和措施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湖泊水质水量的不利影响。对于存在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

        (十二)形成工作合力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以“一湖一策”为指导,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2.加强河(湖)长制考核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因人为因素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由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至2019年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现将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盟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巴署发〔2002〕77号)。

            二、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废止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将废止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同时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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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